1. 实时行情数据:平台能够提供最新的股票行情数据,包括股价、交易量、买卖盘等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市场变化。 湖南证监局9月27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平高科,000998)董事会秘书陈某尧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20144.74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在申诉中,陈某尧认为处罚幅度畸重,但监管部门则认为量罚适当。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某尧,男,1979年12月出生。另据隆平高科2024年1月26日公告,董事会秘书陈光尧辞职。 2023年3月,隆平高科大股东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农业”)推动隆平高科和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发展”)融合。当时新余农银隆发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余农银”)、苏州苏洤榆锦投资合伙企业一直有转让持有的隆平发展股权的意向。隆平高科由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某尧牵头,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推进隆平高科收购隆平发展股权实现对其控股并表的事项。 隆平高科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某尧作为隆平高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工作组牵头人,参与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30日。 经过调查发现,陈某尧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朱某元”证券账户,单向买入“隆平高科”股票3.5万股,共计55.1670万元,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20144.74元,构成内幕交易。 经查,陈某尧与朱某元是大学本科同学,朱某元与严某文是夫妻关系。“朱某元”方正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2700XXXXXXX182061。2022年12月13日,朱某元方正证券账户银证转账62万元。其中30万元由陈某尧转入严某文建设银行账户后,再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另外32万元则来自于朱某元和严某文。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某元”证券账户交易“隆平高科”股票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1XXXXX368,使用的电脑硬盘序列号是1000_XXXX_XXXX_0804,电脑MAC是988DXXXX8A85。上述交易终端硬件信息与提取的陈某尧手机、办公笔记本电脑的硬件信息一致,并且与陈某尧名下的国金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某元”证券账户交易“隆平高科”股票的终端硬件信息,仅出现过陈某尧的手机、办公笔记本电脑的硬件信息,未出现过朱某元的相关设备硬件信息。陈某尧和朱某元均承认“朱某元”证券账户由陈某尧下单操作和交易决策。综上,“朱某元”证券账户由陈某尧实际控制。 面对调查,陈某尧提出3点申辩意见,一是是基于对行业价值判断和交易习惯买入“隆平高科”股票。第二,隆平高科投资隆平发展已是市场公开信息,没有内幕信息特征。2023年隆平高科并未因控股并表隆平发展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走出独立行情,股价走势与同行股价高度一致,与本次投资没有关联性。第三,处罚幅度畸重。 经过复核,湖南证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是否基于对行业价值判断和交易习惯买入“隆平高科”股票并不影响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陈某尧作为隆平高科的董事会秘书,牵头参与案涉内幕信息事项,并且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登记,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应戒绝交易。 第二,案涉内幕信息具有非公开性。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应当是在法定平台的公开披露。况且,当事人提出的“隆平高科投资隆平发展”这一信息并不等同于“隆平高科拟购买隆平发展7.14%股份,并公布其董事会实现控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另,隆平高科股价是否因此走出独立行情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第三,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罚幅度为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我局在量罚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董事会秘书身份、配合调查情况等相关事实,量罚适当。 据隆平高科公告股票配资的,陈光尧: 男,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历任隆平高科企业发展部副经理、战略部经理。公告还显示,陈光尧是于2021年8月27日被聘为隆平高科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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